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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公告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四川*ST天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号:(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30号]。

  案由为专利侵权纠纷。受理诉讼的机构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受理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电子邮件时间为2010年10月22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案件承办人为陈文平律师、党喆律师。

  被告: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此案件是否送达被告及被告代理人情况尚不知晓。

  纠纷的起因为:2004年3月15日,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用甲醇生产二甲醚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07年1月3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22020.5(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原告采用涉案专利技术自行生产并许可其他厂家使用,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被告专业从事二甲醚的生产销售,其100万吨/年的二甲醚项目从2006年年底开始筹建,预计总投资6亿多元人民币。据查,2007年9月,被告一期工程年产20万吨二甲醚生产线建成投产,其二甲醚产品也同期上市销售至今。

  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搜索到2006年12月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报批的《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清洁能源二甲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简称《环评报告》),并打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933号公证书。

  经对比,《环评报告》中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的技术方案,从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环评报告》披露,被告为了实施被控技术方案共投资64223.5万元,靠前期工程已经在2007年9月建成并投产,第二期、第三期工程正在持续建设,并将于2011年建成投产,总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

  原告并已掌握部分证据证明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原告二甲醚专利技术,故遂成诉讼。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诉讼请求的依据为:原告拥有专利权的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此案件刚进入司法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判断。但总体上有利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等。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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