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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陶瓷砖和卫生洁具 ***评选办法

2006/5/18来源:中国建筑卫生陶瓷网浏览量:1790

  中国陶瓷砖行业和中国卫生洁具行业

         ***评选推荐办法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靠前章 总则 

      一、为加强全国建筑陶瓷和卫生洁具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品牌战略, 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品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中国建筑陶瓷和卫生洁具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的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建筑陶瓷砖包括:内外墙砖、广场砖、地砖、马赛克等;卫生洁具包括;各类卫生陶瓷及配件、水嘴、淋浴器、淋浴房(包括淋浴屏、淋浴座)等。 
      三、本办法所称中国陶瓷砖、卫生洁具产品行业***是指实物质量除达到国家标准优等品的水平外,还要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消费者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TodayHot}场竞争力的产品。 

      四、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筹备实施中国建筑陶瓷、卫生洁具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评选推荐工作。 

      五、行业***评选推荐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申请行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二、企业必须具备较大的产量:陶瓷砖企业年产量400万平方米以上,卫生洁具企业年产量50万套(件)以上;

   

      三、企业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先进,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四、建筑陶瓷产品质量符合陶瓷砖***技术条件的规定;卫生洁具产品质量符合卫生洁具***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行业质检机构检测合格。产品设计必须具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五、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检验设备齐全,计{HotTag}量符合要求;

   

      六、企业有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

   

      1、已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2、2002年以来被评为行业“***”的企业。

   

      3、产品质量长期隐定,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较近连续三次监督检查中合格;

   

      4、产品被重要重点工程项目采用,并获好评;

   

      5、企业规模、利税、销售额、出口额连续三年居行业前列。

   

   

                     第三章 评选程序

   

      一、***推荐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陶瓷砖和卫生洁具行业***申请表》,并按规定日期报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企业需负担相应的检测费和评审费。

   

      二、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对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认初审名单。质检中心抽样可在市场抽,也可在企业仓库抽。

   

      三、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组成检查组,对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考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控制和检测、售后服务等。

   

      四、由行业生产、科研、设计、质检中心、协会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相关人士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向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递交评审结论和***推荐名单。

   

      五、根据相关人士委员会的意见,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授予中国陶瓷砖和卫生洁具行业“***”称号,颁发证书和铜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获得证书产品可进行广告宣传(须注明有效期)。

   

      二、***有效期满的企业,应在期满当年提前申请重新评定。

   

      三、对已获***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应强烈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将委托国家质检机构或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复检。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撤销***称号。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产品,已获得***的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被暂停或撤销***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称号。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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