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28来源:中国经济时报浏览量:2342
【卫浴网】伯克利相关部门住房(即公共住房)失败后,更需要其他主体来提供可承担性住房。开发商建房,正是选择之一。
但是,开发商与保障房,能并行吗?这也正是目前中国国内保障房建设所关心的问题。当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没有盼来开发商(尤其是民企)的热情参与时,老百姓则有颇多指责,如无利不往、开发商应流着更加“道德的血”等等;开发商也满腹苦衷:不盈利,怎么做?
开发商与保障房能否并行
“可承担性住房(相当于中国的保障房)单靠开发商是做不了的,得相关部门资助才行!”伯克利市相关部门住房服务处主管凯瑟琳·胡佛(KathrynHoover)一语道破天机。她在伯克利市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开发商提供服务。
“可承担性住房是为低收入者建的,如果让开发商开发,是逆市而行。”凯瑟琳说,让开发商建可承担性住房会遭受所有市场力量的阻碍。因为,开发商需要一定的资金才能将房子建起来,但却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因为租户都很穷。所以,从政策的角度讲,可承担性住房单靠开发商是做不了的,对他们没好处,不能盈利。除非他们与公共资助形成伙伴关系。
美国在经历了大约30年的公共住房建设后,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便引入开发商,探索以公私合作的形式为穷人建房。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先后尝试了低息房贷、房租补贴和税收补贴(taxcredit)等三种资助形式。
其中,靠前种是相关部门直接出资的开发补贴,为开发商提供联邦出资并保险的且低于市场利率的住房抵押贷款,开发商有6%的利润。第二种是房租补贴,开发商建房后出租给穷人,相关部门补贴“公平市场房租”与租户实缴房租(为家庭收入的25%,后来提高到30%)之间的差额。第三种是税收补贴,先筹资开发可承担性住房,然后再从相关部门获得税收抵扣,出资人从相关部门变为私人,保障房建设的操作也更像房地产交易。
究竟哪种资助方式较佳?
较后相关部门发现:要在足额的私人补贴、合理的相关部门负担以及足够数量的可承担性住房生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不那么容易。各种资助形式也各有利弊:
1.低息房贷:给开发商的补贴不够
较早实行的低息房贷形式,是在某种程度上直接从公共住房转型而来的。原来,联邦出资,提供给地方住房管理局建造公共住房;现在,联邦以低息抵押贷款形式,贷给开发商?穴并加以保险?雪。原来是公共住房租金只按运营成本收取,而现在的租金却包括三部分:低息抵押贷款还贷、运营成本、6%的利润。低于市场利率的房贷降低了租金(在同期市场利率6%—7%的情况下,3%的低息房贷将降低租金27%,房子因此可以提供给夹心层)。
但是,事实证明,和公共住房一样,仅仅进行开发补贴是不够的。上世纪70年代初,严重的通货膨胀使运营费用直线攀升,远远超过了租户收入及租金上升的速度。结果,就出现了普遍的无力还贷现象。相关部门再次认识到,在开发补贴之外,还需要必要的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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