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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隐性辞退”,劳动者该怎样维权?

2011/7/19来源:一览英才网浏览量:1930

    【卫浴网】现实中,常有一些用人单位无故想辞退劳动者,因怕法律制裁,往往会采取给劳动者放长假、将劳动者换岗、擅自提高工作标准等,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动辞职”,即“隐性辞退”。当劳动者遭遇“隐性辞退”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几个案例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启发。
  
  回家待岗,工资不能“缩水”
  
  「案例」娄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随着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显现作用,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萍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通过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别的用人单位兼职的境地,较终被迫自己辞职。
  
  「点评」公司虽可以让娄萍待岗,但不能让娄萍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一致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样,安排工作与否,是公司份内的事,与娄萍无关,其无权以此克扣工资。
  
  调离岗位,并非只有从命
  
  「案例」2010年3月8日,姚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姚琳担任某一片区销售总负责,月薪8000元加提成。由于经营日益红火,该片区渐渐成为肥缺。2011年元月,公司经理遂想将之交给自己小舅负责,但遭姚琳拒绝。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姚红调到了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月薪3000元。姚琳心里清楚,凭才能与专长,这大材小用,公司实际上就是逼自己辞职。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一体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一体、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选内容之一,一旦确定,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本案中,公司以借口将姚琳调离,属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且损害了姚琳的利益。姚琳不但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甚至还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公司擅自“改变”,员工可获赔偿
  
  「案例」樊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需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目的的“改变”: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丽等员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点评」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劳动法》第五十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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